2006年7月2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广州:规章如何订 敞门听民意
杨中旭

  “政府制定所有规章制度前必须经过公众的参与和认可,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权对广州的规章制定提建议。”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里程近日向社会各界介绍了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广州市规章制度制定公众参与办法》。有媒体评价称,广州在建设法制政府方面首开先河,这部中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地方法规,让公众成为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。
  在这份办法中,广州市所有规章的制定,必须经过公众参与这个环节,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与程序,行政机关在收到公众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意见向社会公开、及时反馈,说明回应意见。
  “此前的一些规定往往是:与民众密切相关的法规、规章需要以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。问题是,哪些是与民众密切相关的?哪些不相关?”陈里程说,“我在内部讨论时回答同事的意见时提出,没有哪项政府规章不与民众相关,相关的密切程度实质上也很难界定,不如请公众全部、全程参与制定,从规章立项、起草到审核、实施的各个阶段,公众都可以参与进来。以往,行政机关收到公众意见之后,更多时候还是内部决策,即使有反馈也不告知公众,新出台的《办法》将对此予以规范。”
  对此,《办法》做出了严厉的规定:有关部门在组织起草规章时,没有充分听取民意或者不将公众意见公开,市法制办有权退回草案,而公众也可向法制办投诉。此前“试验”中的五项程序——政府的公告、全过程公开公众意见、公众意见的整合、对公众意见的反馈、对公众参与规章制定的全程记录——也全部被写进了《办法》当中,成为五项“全国首创”。
  另外,《办法》对公众资格没有任何限制,无论是否该市居民、不管是否中国人,均有权参与广州市规章制定,发表观点,参与立法的公众范围空前广泛。